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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道場暨僧伽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制指引(5.0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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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道場暨僧伽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制指引(5.0版)

 

壹、目的及依據

   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寺廟及僧伽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所引起之嚴重傳染性肺炎(武漢肺炎Covid-2019)疫情,根據2020531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及防治相關指引及資訊,經本會董事、醫師及專家之討論,公布本指引,供佛教道場及僧伽參用。本指引將隨疫情變化即時更新並公告。

 

貳、疫情現況及推測   

  1. 台灣累計確診案例共442例。其中351境外,55例本土及36例敦睦艦隊。其中7人往生,12人尚在隔離治療中。
  2. 台灣已連續50天無本土病例。共出現11名不知感染源之社區感染個案,均已超過觀察期,並未發現有社區傳播現象。
  3. 發病前2天至發病第7天為傳染力最強期,無症狀感染者亦具傳染力。
  4. 國際疫情:全球逾571萬人感染,近35萬人往生。美國、巴西、俄羅斯、英國及西班牙疫情最嚴峻,印、非、南美及東南亞諸國疫情尚在發展中;中國出現第二波疫情。
  5. 疫情推測:台灣疫情風險極低,未來仍以境外移入為主;國際疫情仍嚴峻,國人尚不能掉以輕心,建議個人已養成之衛生習慣仍維持,包括:勤洗手、未能維持社交距離時戴口罩。
  6. 目前在防疫上除注意個人衛生外,只要生活或活動空間無高風險者,即可正常生活及活動。

   高風險者包括:

   a. 有旅遊史回國未滿一個月者(防範無症狀感染者)

   b. 隔離、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末期滿者

   c. 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

 

參、佛教道場

一、日常

    日課、共修可恢復正常運作進行,僧團四眾可以像家人一樣生活,毋需戴

    口罩或維持社交距離。

    若有非常住、不特定人士參加日課或共修活動時,應請其實名登記。

    若寺廟道場有高風險之常住、掛單者參與共修或作息,則宜與之作適度區

    隔,並要求他們戴口罩,並與他人維持社交距離。

 

 

二、入寺規範

    建議寺廟婉拒高風險信徒、香客或遊客入寺參加各項活動或觀光。

    *入寺者一律先洗手、輕聲說話並以合掌代替握手。不能維持社交距離時

      要戴口罩。

    *山門可公告入寺規定,善意提醒。

 

三、户外開放空間

    正常開放及清潔即可。

 

四、户内公共空間

    1. 殿堂、講堂、齋堂、展覽館、共用寮房及浴廁及寺務或

      知客櫃台,如屬信眾經常出入之場所,宜定時擦拭清潔。

    2. 信眾所能接觸到或2公尺範圍內之地方或設施宜加強擦拭並以漂白水

      消毒。

 

五、衛生設施

    寺廟視條件許可狀況,於山門或適當處設置洗手設施。

 

六、常住健康管理

    關心常住及掛單四眾健康狀況,特別著重在發燒及呼吸道症狀。

    常住外出可依各寺原有規定並登記管理。

    常住外出參加室内密閉及擁擠之法會或群聚活動,提醒法師做好個人衛生

    並配戴口罩。

 

七、辦理大型法會或講經活動:

    應採實名制並依政府公布之

   「『COVID-19(武漢肺炎)』因應指引:實聯制措施指引」(如附件)辦理。

 

八、目前仍不建議出國或舉辦國際弘法或交流活動。

 

 

肆、僧伽

 

一、一般法師:

  1. 於道場、公寓修行、或於茅蓬自行清修的法師,與一般民眾居家相同,宜勤洗手,以合掌問訊代替握手,只有生病者、免疫力差者、到密閉擁擠空間(無法維持社交距離)或進入醫療院所時才需戴口罩。

   日課若有不特定信徒參加,請實名登記。

  1. 托鉢、化緣、行腳等修行活動宜勤洗手並注意呼吸禮節。
  2. 停止出國。

 

二、特殊執事法師、志工

    道場知客法師、灌頂主法和尚或與信徒、民眾有較多接觸之法師、

    志工菩薩:不能維持社交距離時要戴口罩。

 

僧醫會LINE@

疾管家LINE@

 

僧醫會關心每位法師及居士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《附件》

COVID-19(新冠肺炎)」防疫新生活運動:實聯制措施指引

修訂日期:2020/05/22

 

  •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,使民眾生活及產業經濟能於具備一定安全條

件下,逐步恢復正常運作,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(以下皆簡稱機關)應依循本指引之說明,採行實聯制措施。

  • 為增加整體防疫措施之透明性、提高民眾之信賴,機關蒐集民眾個人資料

時,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:

    () 蒐集機關之名稱。

    () 蒐集之目的:防疫目的,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

        料之類別」為代號 012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,且不得為

        目的外利用。

    () 蒐集之個人資料項目:蒐集資料應符合最少侵害原則,如電話號碼。

    ()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:自蒐集日起 28 日內。

    ()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:為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時,得提供衛生主

        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及聯繫使用。

    ()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向蒐集之機關行使權

        利,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

        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、請求刪除,及行使方式。

    () 當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,如無法進入場館或參與

        活動。

        告知時可採取「多層次告知」方式,將重要事項於明顯處揭示,並以

        QR Code 或網址連結提供其他細節事項。

  • 機關為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,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之,且皆應善

盡資料安全維護義務,採行適當之技術上及組織上安全措施,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,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。例如以紙本供當事人填具個人資料時,應以遮蔽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先填寫者之個人資料,避免後填寫者得閱覽先填寫者之個人資料。

  • 機關以資訊系統或 APP 實施實聯制者,應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,採行

相符安全控制措施,確保系統安全防護水準。

  • 各機關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 28 日,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

以刪除或銷毀,並應留存執行刪除或銷毀之項目及日期等軌跡紀錄。

  •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

22 條規定,監督所轄非公務機關,落實執行上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,以兼顧民眾資訊隱私權之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