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盼重建古剎,卻失足成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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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觸地下錢莊 小心萬劫不復

案例:

 近期報載,台中市某古剎因921大地震受損嚴重,該寺住眾組成重建團隊,發願重建佛寺,俾便弘法利生。後因募款不順,無力支付高達三億餘元工程款,該寺法師將寺產抵押借款但仍不足,在工程款急迫且缺乏經驗之情形下,對佯裝信徒之不肖人士缺乏警覺,在其誘導下,向其所經營之地下錢莊借貸,導致後續再募得之款項,均遭挪用於支付高額利息,致該寺法師不僅挪用三千餘萬基金公款,還將籌募重建經費數億元,拿去「以債養債」,但因地下錢莊利息實在過高,最後該寺還是難逃停工命運。

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,雖沒有證據顯示錢用在私人或不法用途,但挪用基金、向信徒謊稱捐款用於重建,至少觸犯16起詐欺罪或侵占罪,故台中高分院依詐欺等罪名,判處該寺五名法師一年二個月至二年十個月徒刑,全案判決確定,不能上訴。

詳解:

趁人急迫,請君入彀

 地下錢莊常用「息低保密、放款迅速」作為廣告詞,還有「支客票貼現、合法經營」等等,標榜借錢的容易。其實只要不是銀行,便是地下錢莊,因放款營利係銀行專屬之業務,一般民眾以放款營利為業,雖法令上沒有罰則,實際上仍是違法行為,若涉及重利盤剝、暴力討債,更是法所不容。

 地下錢莊或民間放款等,其行為多係違法或遊走法律邊緣,如我國民法205條明定:

「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」也就是說,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就是最高的利息上限,就算雙方訂有契約,超過的部分,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請求的權利。而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,若實際計算以借款台幣一萬元為例,每年最高利息不超過二千元,每月亦不超過二百元。而地下錢莊常見之計息方式,遠超過上述之比例。比如借款台幣一萬元,地下錢莊係以十天為一期,每期利息三千元,借款當天先預扣一期利息,借款人實拿僅七千元;十天後,再收三千元利息,若借款人無力償還,則滾入本金,本金變為一萬三千元;若三十天後仍未償還,一萬元借款變成二萬一千餘元,一年後則變為數十萬元,如此高利,任誰也難以償還。

民法第206條亦規定:

 「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」

 所以借貸時不可有所謂預扣利息、代辦費、管理費等等巧立名目另外收費的行為。

另外,民法477條亦明定:

 「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」

 所以要將利息滾入本金,必須在借貸一年期滿,經債務人同意才可以,否則均屬違法滾利。而其滾入利息後的本金變動,屬於債務的變更,仍須依照民法205條之禁制規定,只能請求週年利率最高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依最高法院91年11月5日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,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屬於當然無效,沒有請求權存在與否的問題。

明知不是銀行,為何有人還會去借?

 因為地下錢莊大多表面和善,用「○媽媽借款,還款輕鬆」、「○小姐放款,合法利息」……,降低被害人戒心;又如本案利用工程款急迫、當事人欠缺社會經驗,假冒善信接近僧眾,進而引誘其借款。此等乘人之危於難以求助他人的情形下,引誘借款,簽下本票,利用票據的無因性(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: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人。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意即除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外,不論其餘原因,均可擁有該票據之債權,稱為票據的無因性),達到控制借款人,重利盤剝目的之行為,其行為已明確違反刑法第344條:

 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重利,包括手續費、保管費、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。」

 若有涉嫌恐嚇、暴力討債之情形,則違反刑法第344-1條規定:

 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適法適事  合情合理

 從此案例可知,我們要處理任何事,都必須考慮周詳,若稍有疏忽,輕則破財傷身,重則身敗名裂,不可不慎。

Q:若有財務困難,應該怎樣處理?

◎向親人或家屬、友人求助。
◎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。
◎向社會福利機構請求協助。 

Q:若向地下錢莊借貸,應如何處理?

◎避免簽立超過本金額度之本票。
◎若已簽立本票,要在最短時間內還清本金,結束與地下錢莊借貸關係。 

Q:若遭地下錢莊逼債,應如何處理?

◎準備錄音器材,遭恐嚇時錄音蒐證。
◎於可能遭受騷擾之處所裝設監視器或保全系統,俾便蒐證。
◎左鄰右舍相互提醒,發現可疑人車立刻報警,並記下人物特徵、車號。
◎通報警方依法處理。

結語

 凡修道人亦須恪守國法,蓋國法不守,身心難安,對於修行影響深遠。由此案例可見主角們從最初因周轉金錢而誤入歧途,到最後鋌而走險,終成遺憾,寧不教人戒慎恐懼。 此一案例警示我們,禍福不在他人之手,而在自己掌握中,正所謂「禍福無門,唯人所召」。做任何事情務求合法、合情、合理,不輕率舉債,不好高騖遠,才是正確的態度。若遭遇司法上的困難,應盡速尋求法律諮詢、協助,避免私藏己過而鑄成大錯。

本文刊登於《僧伽醫護》第94期 2017/08/25